二十一、市民宗局
(一)督促指导寺观、教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二十二、市安监局
(一)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审查的主要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四)督促化工集中区编制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专门消防站;
(五)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六)配合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协调工作。
二十三、市民防局
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自建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组织审核有关消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市政府交办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法律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五、苏州工商局
(一)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二十六、苏州质监局
(一)会同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消防产品,督促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备案。企业标准必须性能齐全、指标合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以及证后监管工作;
(三)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生产或使用特种设备行为;
(四)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技术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