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市文广新局
(一)督促指导市属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市属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四)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五)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六)督促指导行业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七)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支持、指导消防专栏宣传工作,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出版消防知识书刊;
(八)协调、指导报刊宣传消防先进事迹,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九)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等进行舆论监督。
十八、市卫生局
(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二)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三)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九、市旅游局
(一)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和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市园林和绿化局
(一)督促指导全市园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园林系统的相关管理体系,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园林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