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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十二、市规划局
  (一)严格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按相关消防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二)加强规划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协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十三、市市容市政局
  (一)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投入;
  (二)对建筑物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时,对涉及消防安全规定的,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安消防机构意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书面复回;
  (三)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拆除影响占用消防车道的违章建筑,清理占道经营的个体摊贩,确保消防车道畅通;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一)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运输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管理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突发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力量建设和管理。
  十五、市农委
  (一)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农村地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内容;
  (四)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六、市商务局
  (一)将消防安全纳入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内容,统筹谋划、协调推进;
  (二)加强商贸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相关生产、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管理,督促商贸服务业业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推动将企业消防安全信息纳入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四)加强直属单位或以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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