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研报告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以简报形式编发。
第十三条 督查检查制度
(一)全市性的消防工作检查督查,由市政府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具体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二)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督察,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开展;
(三)检查督查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起草下发通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检查督察意见等。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受市政府委托,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市(区)、管委会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检查考核主要内容有:地区火灾形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镇消防规划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活动保卫、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救援应急体系建设等;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检查考核主要内容有:本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履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事故及责任追究等。
(四)检查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察看工作现场等方式进行,由各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反馈意见,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五)检查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每年修订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结合市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