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级市区开展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旅游局、园林和绿化局、民宗局、安监局、民防局、法制办、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和消防支队分管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消防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市消防支队分管领导、防火处处长任副主任。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时,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消防安全委员会发文调整;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领导成员时,应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部署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督促行业、系统和各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地区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通报;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全市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