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乌劳〔2011〕13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8月15日起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对持有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于2012年1至3月换发为新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延用至2012年5月31日废止。
三、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于2011年12月31日前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停止使用《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