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2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为学习贯彻落实
行政强制法,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苏府法〔2011〕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现行行政强制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更趋完善,对进一步转变职能,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市、区应于近期举办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组织市级行政强制权力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强制法培训培训。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
行政强制法培训,使他们全面掌握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
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