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畜牧兽医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封锁。乡(镇)级人民政府积极组织人员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应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县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事发地乡(镇)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4.4 新闻报道
县畜牧兽医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疫情相关信息;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5 应急终止
4.5.1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由疫情发生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5.2 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下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5.3 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处置
5.1.1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处置疫情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以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由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上级畜牧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