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基本应急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基本应急程序启动本预案及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确认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发生后,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指挥部批准宣布。县指挥部要按照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4.2.2 重大(Ⅱ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确认重大(Ⅱ级)疫情发生后,县指挥部要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启动的相应应急预案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上级行政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2.3 较大(Ⅲ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接受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