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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1〕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市属驻县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制定的《张家川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张政发〔2005〕8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张家川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全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确保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张家川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及相邻县(区)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天水市有包括我县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及相邻5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天水市内有包括我县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天水市包括我县在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天水市内有包括我县及相邻的另一个县(区)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疫情发生。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14天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3个以上县(区),并有继续扩散蔓延态势。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天水市有包括我县的相邻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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