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宁人发[2006]21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全国全区人事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6年全区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加强管理 健全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一)加强培训办班管理。按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办班、证书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实行培训教育办班准入制度,坚决杜绝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对符合管理规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的结业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按照程序要求实行免费发放,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完善继续教育考核管理工作。各市、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考核审验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6]20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审核验证工作。按照《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规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级研修班”的组织申报工作。申报工作的具体意见见《关于申报2006年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研班资助经费的通知》(宁人发[2006]19号)。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宣传,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对受资助的人选及项目进行回访和考核。
(四)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年度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培训教育办班、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坚决遏制任何形式的违规办班行为;其他各类培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各级培训教育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培训的相关信息。
(五)落实“知识更新工程”。积极贯彻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3号)精神。自治区人事厅将根据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出台具体贯彻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