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签章和转借、涂改、私自仿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业章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五)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出现重大评估失误,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六、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印章由执业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执业专用章是持章房地产估价师资信的象征,自2003年9月1日起,执业估价师在完成的估价报告上必须签名并加盖专用章。
(三)持章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当交回执业专用章,根据注册变更手续,在原机构留印后,转给新的估价机构管理使用。
(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由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
身份证号
|
|
执业机构名称
|
| 联 系
电 话
|
|
注 册证书号
|
| 取 得时 间
|
|
人事档案托管单位
|
|
本人估价工作简 历
|
|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
|
申请人意 见
|
申请人签名:
|
所在机构审核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审 查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