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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签章和转借、涂改、私自仿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业章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五)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出现重大评估失误,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六、其他规定: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印章由执业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执业专用章是持章房地产估价师资信的象征,自2003年9月1日起,执业估价师在完成的估价报告上必须签名并加盖专用章。

  (三)持章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当交回执业专用章,根据注册变更手续,在原机构留印后,转给新的估价机构管理使用。

  (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由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身份证号

执业机构名称

联 系

电 话

注  册证书号

取 得时 间

人事档案托管单位

本人估价工作简  历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申请人意  见

                               

                            申请人签名:

所在机构审核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审 查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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