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建(住房)字[2003]27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根据《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师启用执业专用印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申请、初审、登记、监制和颁发工作。
二、我区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签章制度,估价报告必须由一名以上具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签章。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地产估价师,方可申请取得专用印章:
(一)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进行初始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二)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内专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签定正式人事劳动合同书,注册单位与执业单位相一致;
(三)房地产估价师的人事档案委托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执业后参加继续教育次数、成绩符合要求。
四、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按以下程序颁发:
(一)本人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本人完成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技术报告2份;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所在评估机构提供对其执业估价业绩和职业道德情况鉴证;
(四)所在机构同意推荐,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由所在机构统一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五、有列情形之一的,将收缴执业专用章:
(一)依法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二)脱离房地产估价工作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