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通知
(宁建(住房)字[2003]29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全区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专项整治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01、2002年度资格年检工作。检查中发现各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整体水平偏低,估价报告基本内容不全,档案管理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规范估价行为,完善评估工作程序和管理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报告基础管理工作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报告编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提交日期、委估目的、委估物建筑面积、评估单价、评估总价、收费金额、签字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其他需记载的内容;
(二)评估业务应当由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估价业务时,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实地勘察估价对象,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应形成文字资料,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估价档案的管理制度,出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归档资料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合同、现场勘察记录、房地产估价报告、收费情况记录等。
二、严格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一)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
(二)评估报告封面应载明估价报告编号。估价报告编号需反映年度及本估价报告在本估价机构内的编号;
(三)估价报告必须包含估价技术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可不提供给委托方,但必须在本估价机构存档;
(四)估价师声明中参加本次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签名、盖章;
(五)估价结果报告中,必须明确估价目的,说明估价的目的和应用方向;估价人员应由本人签名、盖章;
(六)估价技术报告中,应当详细说明、分析估价对象的个别因素、区域因素、市场背景、最高最佳使用状况;详细说明估价思路和采用方法及理由;详细说明测算过程,参数确定;
(七)运用市场比较法时,选取的可比实例应当是已交易实例,并与估价对象房地产条件相同或相似、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的交易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