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人填写有关注册申请表经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上报注册管理初审机构(自治区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注册管理初审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应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变更、续期)注册专用章。
十、注册初审机构准予注册的,于准予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未按规定办理初始注册、注册变更、续期注册、撤销注册手续的,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3万元以内的罚款,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各机构、个人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原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并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2.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申报材料
3.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续期注册申报材料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1、申请人向聘用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3、工作业绩和执业情况;
4、申请人与聘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5、申请人聘用机构所在市、县的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6、对于在外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在我区申请注册的,应提供由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所在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和未办理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申报材料
1、申请人向聘用机构提交注册变更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