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初始注册
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的初审机构。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向初审机构(自治区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六、注册变更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但应满一周年),如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申请注册变更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2。
对于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先办理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消注册手续,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七、续期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
八、撤销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机构撤销其注册,收回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布:
1、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死亡或失踪的;
6、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销注册由聘用单位、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报注册管理初审机构,由注册初审机构调查核实后,上报建设部批准撤销注册并核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师被撤销注册后,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格者可以按规定申请重新注册。在重新注册未获批准前,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