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全面规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住房)字[2003]13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591-1999)、建设部第64号令《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房地产估价师的实际情况,决定全面规范全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在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内注册和执业。注册批准后,取得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必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二、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其执业资格自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注册的,由聘用单位于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