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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住房)字[2004]10号)


各市、县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各拆迁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认真学习本《通知》,结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统一房屋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和方法,提高房屋拆迁估价质量。同时,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和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使被拆迁人了解、领会《通知》精神,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关于全面规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通知》、《关于启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拆迁估价必须由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估价报告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估价师专用章,方为有效。各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经所在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作为不良业绩记入评估机构的企业信用档案和估价师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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