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本校原件后留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第十一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严格审核购房人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可取得《通知单》的购房人,应在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者,所领取的《通知单》不得转借、转让。
在《通知单》规定的购房期满仍未购房的,应重新申请领取《通知单》。
第十三条 因城市重点工程拆迁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用以安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后向被安置居民家庭发放《通知单》,安置户凭《通知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市重点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在申请《通知单》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出具的证明中有虚假内容或购房者提供的本人和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不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通知单》,无法收回的,确认为无效《通知单》;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证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通知单》;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撤销其房屋产权证书,退还原购房款;无法收回的,由购房者按同年商品房价格补齐差价后,办理商品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办理。已经交易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无《通知单》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商品房价格标准责令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差价款;市计划部门不得再向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