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04]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活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没优惠政策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固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领导机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固原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和对购买者的资格评定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
(一)征地费用;
(二)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五)上述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