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不交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性公司)和中央驻银单位(不含厂矿企业),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其住房公积金由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一般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3%交纳住房公积金。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经济承受能力特别差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缴交率,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再调整缴交率。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员工的公积金缴交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央驻宁企业由财政部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行署、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由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法定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调整为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于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结息,并自结息之日起自动转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