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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办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设定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为优秀;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60分以下,或有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的;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于70%的;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45%的;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3‰的;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的;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的;

  (七)住房公积金与其他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的;

  (八)未与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的。

  第十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区建设厅、财政厅,同时送管委会。

  第十一条 区建设厅与财政厅组成考核小组,对照本考核标准,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结合管理中心的自我测评结果,分别对各市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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