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6〕9号)
各市建设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现将我们制定的《宁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1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全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