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管理运行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6、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个人以及重大问题、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
九、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的行为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违反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的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厅依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九种情形之一的,区建设厅应及时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的建议。
4、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区财政厅责成所在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的,区建设厅可以建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6、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严格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