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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4、监管数据库应当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设置,由区监管处和各管理中心按管辖权限分别维护。监管数据只能用于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未经区监管处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区监管处应定期对监管数据库文件进行检查、校验和备份。

  5、区监管处和各市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系统操作、数据库使用、应用角色、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权限管理,防止越权操作。任何人不得在监管系统上安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增加、删除网络节点及变更网络系统的结构、设备及重要参数;不得擅自对监管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或恢复操作。

  6、各管理中心监管应用数据库,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未采取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与区监管系统联网。监管系统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监管数据不得在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7、区监管处和各管理中心发现监管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对已证实的重大安全违规、违纪和泄密事件,监管处和管理中心要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数据或人为导致监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区监管处要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管理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八、情况通报制度

  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情况,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1、住房公积金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是: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形势;各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工作好的做法、成功经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需引起警觉的问题;业务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表彰先进,批评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简报》或《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本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工作中的主要情况。

  3、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每年以工作总结的形式通报两次。

  4、业务统计数据分析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主要通报公积金各项业务统计本期数据和上期数据的对比分析及统计上报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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