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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4、受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认真执行区监管处做出的监督决定,并向监管处报告执行情况。对监管处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5、区监管处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全区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3月1日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各市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情况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通报。

  四、统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及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做好住房公积金业务报表及其他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1、区监管处应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并通知各管理中心。

  2、区监管处对各管理中心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补报或重新报送。

  3、区监管处对各管理中心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4、各管理中心应当按时向区监管处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为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8日内。每年12月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15日内。

  5、区监管处将各管理中心所上报的统计报表汇总后按时上报建设部。月报报送时间为月后10日内,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0日内。

  6、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

  7、所上报的各类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要有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区监管处将定期对各管理中心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进行评比通报,以不断提高报表统计上报工作的质量。

  五、工作会议制度

  为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法规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如下会议制度:

  1、年度会议制度。每年一季度召开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分析形势,表彰先进,部署工作任务。

  2、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由区建设厅召集一次有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单位参加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联席会议,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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