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文件;
8、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9、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半年、全年工作计划、总结和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1、住房公积金呆坏账贷款核销情况;
12、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理中心对出现的以下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
1、出现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含分中心、管理部)及有关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受到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4、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决策的;
5、解除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委托关系的;
6、住房公积金存储账户发生变更及存储资金出现较大数额调动的(属于调剂贷款资金的为1000万元以上,属于其它情况的为500元以上,同时说明变更和调动原因);
7、住房公积金专项资金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
8、委托的购买国债结算代理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检查考核制度
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会同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1、区监管处于每年3月1日以前制定并下发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年度检查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每年上半年监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根据需要,监管处可以不定期就有关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经查证存在的问题,做出监督决定或监督建议。
3、现场检查的主要方法是: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