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4]5号)
各市建设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心支行,石嘴山、吴忠、固原银监分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工作制度》是我区贯彻国家四部委《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具体措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宁夏监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宁夏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四部委印发的《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一、文件资料备案制度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备案:
1、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3、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5、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6、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