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的;
(十五)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不应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贷款本息)。
第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贷款本息)。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