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采取单位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单位资格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三)采取个人作为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须有两位以上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固定经济收入且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四)暂时不具备抵押、质押条件的职工,可通过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但管理中心不得强制借款人到指定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利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可以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情况和贷款额度灵活掌握。可以部分提前还款,也可以全部提前还款。可以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逐月等额偿还,也可以按等额本金还款法逐月递减偿还。对实行年薪制或年终分红的职工,可以约定按年度或其他定期还款方式还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遵守贷款合同的条款,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前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延期,并出具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由管理中心决定是否延期;对逾期贷款要按规定加收利息;对有偿还能力而没有还款的职工,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发放职工住房贷款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职工住房贷款,要先向当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委托银行办理贷款。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贷款办理程序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