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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
  (四)具有可以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或者有具有担保资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再次申请职工住房贷款,必须已经全部还清前次贷款本息;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职工收入情况等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执行以下规定: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二)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及借款家庭成员已缴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
  (三)采取个人联保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确定;
  (四)购买公有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确定为职工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自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确定为建筑成本价的60%;购买二手住房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确定为购房总价或翻建、大修费用的50%。
  第九条 贷款期限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实际购房情况、担保方式和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原则上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取抵押、质押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二)采取单位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由管理中心根据担保单位的担保能力确定;
  (三)因异地购房不宜办理抵押担保,采取个人联保担保方式的,必须经管理中心主任批准,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借款人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一般不超过法定退(离)休年龄;
  (五)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条 职工住房贷款担保方式原则上执行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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