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房改[20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进一步加大全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努力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广大城镇职工住房条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00五年四月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职工住房贷款),是指全区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的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城镇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发放住房贷款的余额,在保证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60%。
第五条 职工住房贷款的用途为:
(一)用于当地职工购买自住公有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的合法产权住房;
(二)用于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按当地政府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