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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单位简历、自有资金、职工人数、技术力量和主要设备装备情况;
  (三)近年来承担服务项目的质量状况。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主要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项且标价,
  (三)服务的方案和选用的主要设备;
  (四)保证项目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对合同主要条款要求的确认。
  投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不得启封。

  第十八条 (标书的无效条件)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决标)
  开标、评标、决标应当在市环卫局监督下,由招标单位招标小组主持进行。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当众宣布评标、决标原则,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等组成。
  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等方式。
  开标自决标的时间起,一般不超过七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义务)
  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两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合同价等于中标价,同时退还投标保证全。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填写综合报告的报表,报市环卫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行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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