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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对标书进行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项目名称、作业地址、项目内容、项目性质、服务量、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时间要求、招标方式等;
  (二)上级部门批准项目招标文件的复印件;
  (三)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决标原则,
  (四)项目图纸、技术资料;
  (五)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六)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要求交纳投标保证全的额度(数额视项目规模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O元);
  (八)招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经有关部门核准,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变更或增加其内容。确需变更或增加的,应当经市环卫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期限)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为20天。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

  第十三条 (标  底)
  经营服务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包括经营服务项目标价、定额、标准、规范、所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数量和能力要求等项内容。
  编制标底应当根据环卫作业标准定额确定经营服务工作量、项且标价,同时考虑人工、设备等价格变动因素,力求与市场实际相吻合。

  第十四条 (审批期限)
  市环卫局应当在接到招标单位过交的招标文件7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权利)
  凡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许可的单位,均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义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招投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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