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对标书进行评审的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项目名称、作业地址、项目内容、项目性质、服务量、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时间要求、招标方式等;
(二)上级部门批准项目招标文件的复印件;
(三)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决标原则,
(四)项目图纸、技术资料;
(五)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六)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要求交纳投标保证全的额度(数额视项目规模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O元);
(八)招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经有关部门核准,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变更或增加其内容。确需变更或增加的,应当经市环卫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期限)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为20天。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
第十三条 (标 底)
经营服务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包括经营服务项目标价、定额、标准、规范、所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数量和能力要求等项内容。
编制标底应当根据环卫作业标准定额确定经营服务工作量、项且标价,同时考虑人工、设备等价格变动因素,力求与市场实际相吻合。
第十四条 (审批期限)
市环卫局应当在接到招标单位过交的招标文件7日内审核完毕,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权利)
凡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许可的单位,均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义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招投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