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管理制度)
政府财政拨款的环境卫生作业任务招标前,招标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局办理登记。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方式)
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经营服务能力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指定招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殊项目,经市环卫局同意,招标单位可以指定投标单位。
第七条 (招标单位权利)
招栋单位有权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活动,根据规定的条件选择、确定投标单位,依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编制标底,选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单位条件)
有关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必须有政府财政拨款的环境卫生作业任务;
(二)有一定的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的能力。
第九条 (招标程序)
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招标申请书,向市环卫局办理招标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经市环卫局核准,发布招标信息;
(四)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
(五)向具备资质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六)解答招标文件,
(七)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八)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与中标单位签订经营服务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条件)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要有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