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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环卫发管[98]第067号)


各区环卫局、浦东新区城建局、各县建设局、周属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推进 “环卫作业走向市场”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环卫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试行)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改革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函告市环卫局“环卫作业走向市场”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武进路577号4楼  邮编:200085
  联系电话:63076547
  联 系 人: 韩荣屿 张荣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2、上海市环境卫生作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试行)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廿一日

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推进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工作,加强环境卫生经营服务管理,促进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发包由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生活废弃物清运、环卫公共设施保洁服务等环境卫生作业任务的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机关,主要任务是:
  (一) 负责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审核招标工作小组的资格;
  (四)审核招标文件及标底;
  (五)监督开标、评标、决标;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决标结果;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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