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绿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市容发容[2000]19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各绿化养护单位、各环卫作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绿地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治,根据《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加强对道路、广场等处公共绿地环境卫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督促绿化养护部门做好绿地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二、绿化养护部门必须按环卫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明确的保洁内容、标准及要求做到:
1、做好绿地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切实做到绿地内无暴露垃圾。
2、有围墙设施的大型绿地内必须设置废物箱,并做好废物箱保洁和废弃物收集工作。其他大型绿地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完善设施。
3、对保洁工作所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倒入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自行负责处理,严禁将垃圾随意乱倒。
4、在每年植树绿化和养护作业时,加强与环卫部门联系。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杂草、Φ2cm粗以上树枝及建筑垃圾,应在作业完成后及时清除完毕。
三、环卫作业单位必须规范作业,要求做到:
1、在清扫道路时,应严格操作规范,严禁将垃圾扫入或倒入绿地和行道树树穴内。
2、有责任协助绿化养护单位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并支持配合绿化养护单位就近提供废弃物倾倒场所。
3、道路两侧公共绿地按规定合理设置废物箱,统一纳入保洁与管理。
四、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绿地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要求,造成环境污损的,环卫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将分别依据《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