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沪容环发[2003]174号)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局属有关管理部门:
根据上海市委、市府关于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有关精神,我局对以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决定,废止下列7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罚款收入的使用范围及财务处理的通知 [(92)沪环卫发计字第166号]
2、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知[(95)沪环卫发调字第181号]
3、关于印发《
上海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卫发规(98)第085号]
4、关于环卫车辆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卫发管(98)第283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厕所收费工作的通知 [沪环卫发业(99)第032号]
6、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市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市政委办(99)43号]
7、
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防台防汛工作的通知[沪市政委办(99)59号]
二、确认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废止下列4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上海港实行沿岸单位航运单位及个体船舶生活垃圾处置申报通知 [沪水管发(95)第38号]
2、关于加强占用岸线单位门责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沪水管发(97)第1号]
3、关于水域环境卫生创建考核评比的办法[沪水管发管字(97)第61号]
4、
使用岸线单位的水域岸线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标准(98年8月)
三、确认市渣土管理处、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废止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严格执行本市机动车辆清洗服务试行统一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渣管(95)发计第27号]
2、关于对市重点工程部分项目减收费用的通知[ 沪渣管(95)发业字第5号]]
3、上海市环境卫生废弃物处置管理处、上海市渣土管理处、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关于重申渣土垃圾跨区处置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申报(请)手续的通知》[(97)沪渣管发第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