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转移支付)
市废管处与有关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进入处置单位委托处置的生活垃圾量。委托处置价格由市市容环卫局核定。处置单位根据经市审核认定的生活垃圾处置量和处置价格,于每月底开具当月结算清单,市废管处于每月15日前向处置单位支付上月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八条 (管理经费)
市废管处不在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中提取管理经费,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结算和转移支付所需人员及管理经费列入市废管处预算。
第九条 (财务管理)
市废管处单独设立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会计帐簿,实行专户管理,代收代付,专款专用。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结算时开具由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专用发票。
第十条 (审计和监督)
市废管处对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有关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要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由市市容环卫局委托审计机构对市废管处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征收和转移支付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
年度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后应当向有关区公布,接受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清算与其他)
因生活垃圾实际处置量与计划量差异,导致当年征收的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与转移支付无法平衡的,如征收经费数略大于或小于转移支付数,均在下年度制定的价格中平衡。
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征收和转移支付过渡期结束,应当进行清算。如征收经费有节余,应按生活垃圾处理量的比例返回有关区和水域保洁单位;如征收经费不足转移支付,有关区和市水域保洁单位也应按生活垃圾处理量按比例补足经费。
对生活垃圾计量数据和末端平均处置费征收、转移支付存有疑义的,可向市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综合发展处提出意见,由市市容环卫局裁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