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发〔2005〕56号)
各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企业、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沪府[2004]28号)和《关于本市市容环卫行业事权、经费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府办[2005]10号),为平衡不同处置方式成本差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费对象)
凡是由市安排处置生活垃圾的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水域保洁单位,均为缴纳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的对象。
第三条 (征收标准)
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根据当年由市安排平衡的生活垃圾处置计划量,提出末端平均处置费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实施。
有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的缴纳。
第五条 (称重计量)
由市市容环卫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生活垃圾实施称重计量,并委托市废管处监管,计量数据由市市容环卫局环卫管理处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征收方法)
市废管处与有关区及市水域保洁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合同。根据核定处置的生活垃圾量,于每月底开具当月结算清单。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市水域保洁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市废管处缴纳上月生活垃圾末端平均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