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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商业广告灯光开灯时间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商业广告灯光开灯时间的通知
(沪市政委办[1998]第81号)


各区市政委(办):

  本市商业广告灯光是本市景观灯光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在结合国失节开灯的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商业广告灯光开灯时间迟于景观灯光开灯时间,造成灯光夜景的不和谐。
  本市景观灯光开灯时间分别为:夏令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每晚19:00-22:00,冬令时间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晚18:30-21:30。全市商业广告灯光在景观灯光开灯时间内必须全部亮灯,在此前提下,可以提前开灯和延迟关灯。遇重大节日或特殊任务时,以另行通知为准。
  请各区市政委(办)在日常检查灯光工作中,发现有此类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修改定时器时间设定,保证在规定的开灯时间内景观灯光和商业广告灯光全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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