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关于实施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和虹桥开发区景观灯光每天开灯的通知
(沪市政委办[1999]第46号)
市区供电局、市东供电局、浦东新区市政委办、长宁区市政委、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城管办、虹桥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为了美化城市景观形象,经研究决定,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和虹桥开发区景观灯光实行每天开灯。现将具体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1、实行每天开灯的适用范围为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和长宁区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经确定的景观灯光楼宇。
2、适用范围内的景观灯光按“内光外透”和“泛光照明”分别享受市电力公司规定的电价(详见上海电力公司[上电司用字(1999)第344号]《关于陆家嘴金融中心区和虹桥开发区景观灯光有关问题的通知》)。
3、采用“泛光照明”的楼字,应单独回路装置分时电表,按时段分别计量收费;采用“内光外透”灯光的用电量,由市、区市政委 (办)会同供电部门和大楼管理部门(以供电部门为主),共同实测用电量后,按框计的用电量收费。区市政委(办)负责日常检查考核,保证每天开灯。
4、5月28日至6月27日试行每天开灯,9月1日起正式实行每天开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