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征收回收处置费实行“回收标识”制,即收处置费根据“回收标识”使用量进行征收。凡在本市生产或销售外地的一次性塑料饭盒的每件包装袋或箱(包括内小包装)的封口上,必须粘贴“回收标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回收标志由市废管处负责印制、保管和发放,并向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发放一定数量的回收标志,以供周转。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销售情况在每月3日前,统一向市废管处填报回收标识申请换新单,经核准收取回收处置费用后,领取回收标识。
第八条 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销售、回收、处置情况编制报表,并按规定报送收支报表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九条 回收处置费的年度预算应根据资金的情况,按处置的需要及要求,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确保重点自求平衡。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计划上报市市容环卫管理局。由市市容环卫管理局统一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下达当年预算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收入和核定的预算,按单位用款计划,属市级环卫管理部门用款计划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核拨给市市容环卫管理局,由市容环卫局核拨给下属用款单位。属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用款计划的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核拨给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
第十条 回收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征收的回收处置费在次月3日前全额上缴市废管处。由市废管处汇总后于5日前缴入市市容环卫局回收处置费收入专户,市市容环卫局于I0日前统一上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
第十一条 回收处置费用支出范围
1、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费用支出;
2、一次性塑料饭盒处置补贴;
3、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协助执法管理补贴;
4、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在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
《暂行办法》约有关规定。市、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严格执法。如发现生产、销售单位未办理有关手续,未使用“回收标识”,使用单位使用没有“回收标识”饭盒等情况,应根据
《暂行办法》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