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城发[2000]24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为了做好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工作,提高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以下简称“回收处置费”),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项目的复函》(市财综(2000)第63号、沪价行(2000)第21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回收处置费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 “市废管处”)及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市及本区(县)回收处置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生产单位必须到市废管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生产、销售量向登记机关缴纳回收处置费;凡在本市销售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的销售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到销售行为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销售量向登记机关缴纳回收处置费。
第五条 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征收的回收处置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收处置费专用收据”,并严格执行专用收据的购印、领用缴款、销号记录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