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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用符合相关环境标准的方式自行处置所产生的餐厨垃圾。自行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弃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并按产生量支付收运、处置费。
  委托收运、处置价格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八、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在承接业务前应当到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收运、处置单位名录。
  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采用微生物处置餐厨垃圾的,菌剂提供单位应确保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性,具备市环保局签发的菌剂应用许可。

  九、生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备和设施的单位,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在产品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市市容环卫局备案。市市容环卫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推荐名单。

  十、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置规划,指导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置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形成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网络。

  十一、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餐厨垃圾的处置,并引导餐厨垃圾处置向集约化、资源化方向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随意弃置餐厨垃圾的,或者未按时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变更申报以及申报不实而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三、接受委托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作业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由市容环卫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接受委托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处置餐厨垃圾过程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四、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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