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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研[2001]第06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集中处置为主的方式。

  三、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及其执行的监督。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承担其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五、新设置餐饮业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告知餐厨垃圾预产生量和具体处置方案。
  已营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容环卫部门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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