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阶段(2005.5. 1-2005.6.30)。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车辆作业单位应根据各自活动目标,认真组织好自查整改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三)检查治理阶段(2005.7.1-2005.11.30)。7月1日至8月1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组织专项检查。按照《环卫作业及运渣运浆车辆容貌评价表》(见附件)对各区(县)进行评价打分。检查情况于8月10日前,以表格、文字等形式反馈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8月11日至9月10日,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联合交警、市容监察总队等组织三至四次联合检查,对行驶在道路上的不整洁车辆,特别是车盖变形、垃圾飞扬、跑冒滴漏、不密闭的车辆和机扫车、吸粪车作业过程的扬尘、噪音以及不避让交通高峰时间段作业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罚,并记录备案,同时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市机动车辆管理处汇总后将联合检查结果通报给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市废弃物管理处。
9月11日至10月31日,组织“回头看”及经验交流。各单位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检查和管理,于10月30日前将“回头看”情况报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11月1日至11月30日,自我考评。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根据《环卫作业及运渣运浆车辆容貌评价表》(见附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作业车辆单位进行考评验收,于11月30日前将考评情况上报给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
(四)重点抽查和面上复查(2005.12.1-2005.12.15)。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将组织全面复查和重点抽查。及时纠错到位的单位将返还所扣分值的50%,已建立长效纠错机制的单位将返还所扣分值;纠错不到位仍有严重问题的车辆单位除了结予加重扣分(扣分分值为原扣分分值的150%)外,还将在年底总结大会上作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五)评比表彰阶段(2004.12.16-2004.12.31)。
1、评比办法。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考评情况及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组织的抽查复查情况,对各车辆作业单位及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评比。其中,车辆作业单位占80分、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占16分;总评分95分以上为示范企业、85分至94分为规范企业、80分至84分为达标企业;同时对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考评,中心城区前三名、郊县前二名为优胜单位。
2、综合考评。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添美行动”活动中的考评结果纳入市局综合指标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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