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违法行为人中止通讯工具使用的通知
(沪市政委办[1997]第55号)
各区、县市政委(办)、市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
依据《
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和《
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以下简称“三乱”)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且逾期不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可以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安巡警、市容监察、各街道监察队和城建执法队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三乱”违法行为人,应将其有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号码调查取证后,移送给“三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委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后,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照
《暂行规定》,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等作出中止使用的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协助执行,同时向市邮电管理局通信政务处备案。
4、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法行为人的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等中止使用的书面通知的次日起,中止该用户的寻呼通信服务;在一周内中止该用户的电话(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用户被停机期间的电话(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寻呼通信服务月租费,由该用户本人承担。
5、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根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中止通讯工具使用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中止通信服务后,应当由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具体实施人签名,注明中止通信服务的日期。对用户作出的停机时间,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实施中止通信服务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