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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2005年对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2005年对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的通知
(沪容环发〔2005〕4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为确保2005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结合2005年市容环境各项工作目标。现将“二○○五年对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指标评价体系”(详见附件)予以下发,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 评价范围

  今年对各区县的市容环卫综合评价按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分别进行。
  1、中心城区为12个,分别是: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区和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区的城区部分主要街道、镇。
  2、郊区(县)为10个,分别是: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崇明的城镇和农村。

  二、 评价内容

  评价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市民监督类,以市民直接、经常接触的市容环境内容为主,重点对反复性大、动态性强、覆盖面广的内容作为评价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第二部分是专业考核类,以市市容环卫局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工作为考核内容。中心城区主要分为: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建设、固体废弃物管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容环卫行业建设等;郊区(县)主要分为:城镇市容环境管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市容环卫行业建设等(详见附件2、3)。

  三、评价方法

  1、市容环卫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对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评价,分别按附件1、2和附件1、3考评。
  2、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考评,采取市民评价和专业考评相结合方法,中心城区的市民测评和专业考评各占50%;郊区(县)的市民测评占30%,专业考评占70%。
  3、中心城区和郊区(县)市容环卫两大综合指标评价体系,采取每半年考评一次,考评结果通报区政府并在媒体上公布。市容环卫综合评价体系中,注重了市民测评,中心城区市民测评为每季度一次,郊区(县)市民测评为每半年一次,测评结果通报区政府并在媒体上公布。
  4、专业考评采取专项活动考核与明暗查相结合,注重暗查,评分过程中引入纠错还分机制。专业考评评分细则另行下发。
  5、在通报考评结果时,对各区县市容环卫改革和市容环卫行业资金投入与管理实效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四、具体要求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根据市容环卫综合指标评价体系要求认真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确保各项指标全面完成。
  2、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市民测评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指定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及时整改,落实监管措施,确保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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