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林木种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绿[2005]0133号)
各区县绿化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林木种苗欺诈行为的通知》(林场法字[2005]14号)和《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5]72号)精神,结合上海实际,就加强本市林木种苗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制宣传,形成依法制种、科学用种良好氛围
各级绿化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种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制种、依法办证意识;提醒用苗单位和个人购买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植物检疫证的林木种苗,认真了解该品种生物学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生范围等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持有者的监督管理
根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停止施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通知》精神,从即日起,我市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再实行年检制度。为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决定对本市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和清理。对已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其知法、懂法、守法生产经营,避免其打着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证幌子,进行违法活动。探索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长效监管机制和措施。
三、加强对林木种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本市重点绿化林业工程项目使用的种苗,各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订购苗木前应先查验出售林木种苗单位是否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所购买的林木种苗是否具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和标签。并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复检工作。监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苗木的检查,严格把好苗木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苗木,一律不准进入施工场地。工程验收部门应将苗木“三证一签”纳入工程验收内容。